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 「警察人員平時考核之 獎懲種類,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第一項獎懲事由、獎度、 懲度、考核監督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除依本條例規定外,由內 政部定之。」內政部依此一規定之授權,訂定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規定 警察人員獎勵(嘉獎、記功、記大功)與懲處(申誡、記過、記大過) 之標準。問:警察人員獎懲標準之法律性質為何?請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