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存之定義及其立法理由
定義:結算已發生之增值稅並記在帳上,暫時不課徵,於下次移轉時一併繳納,故已結算之增值稅部分不再發生累進稅作用。
立法理由: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係為有利於都市更新事業之推動,避免納稅義務人因繳稅問題而不願參與都市更新。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9條第三項
參與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範圍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役權人、地上權人、三七五減租承租人獲配土地無償移轉時,可寄存其土地增值稅,待上述各款人無償移轉之對象再行移轉時,於權利變換後再行課徵土地增值稅。
捐贈土地予公共機關,地方政府機關,給予土地增值稅免稅之優惠。無償贈與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人於下次再行移轉時課徵,但受贈人為地方政府機關,故無須繳納先前記存之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