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高考三級 土地法規#71028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都市更新條例對於參加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土地所有權人定有准許土地增值稅「記 存」相關規定,則記存之定義及其立法理由各為何?試分述之。又,倘若經核准記 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再贈與地方政府時,是否應繳納先前所記存之土地增值稅?其 納稅義務人為何?試分述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Eason Tseng
記存之定義及其立法理由 定義:結算已發生之增值稅並記在帳上,暫時不課徵,於下次移轉時一併繳納,故已結算之增值稅部分不再發生累進稅作用。 立法理由: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係為有利於都市更新事業之推動,避免納稅義務人因繳稅問題而不願參與都市更新。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9條第三項 參與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範圍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役權人、地上權人、三七五減租承租人獲配土地無償移轉時,可寄存其土地增值稅,待上述各款人無償移轉之對象再行移轉時,於權利變換後再行課徵土地增值稅。 捐贈土地予公共機關,地方政府機關,給予土地增值稅免稅之優惠。無償贈與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人於下次再行移轉時課徵,但受贈人為地方政府機關,故無須繳納先前記存之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