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鐵路機構的責任:
1.鐵路法第46條:鐵路機構應將旅客準時送達;若有遲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鐵路法第49條第二項:運送物之名稱、性質和數量,鐵路機構若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檢驗之。檢驗不符,致運費不足者,得補收四倍以下之差額。
(二)旅客的責任:
1.鐵路法第49條第一項: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車票,應補收票價;無正當理由者,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票價。
2.鐵路法第57條:旅客乘車、託運人託運貨物、受貨人受領貨物,應遵守鐵路安全法令及站、車人員指導。
行人、車輛不得在鐵路路線、橋梁、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通行。
行人必須跨越鐵路路線時,應暫停、看、聽,注意兩方確無來車,始得通過。但在鐵路電化區間,除天橋、地下道及平交道外,不得跨越。
鐵路路線邊坡及距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內,嚴禁放牧牲畜。
3.鐵路法第70條:行人、車輛駕駛人及牲畜占有人違反鐵路法第57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處新台幣1500~7500元罰鍰。
第46條 旅客或物品運送契約,因鐵路機構承諾運送而成立.鐵路機構應將旅客準時送達,未能準時送達者,應負遲延之賠償責任,前項遲延送達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其賠償以旅客因遲延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鐵路機構應依遲延情形,訂定賠償基準,報交通部備查後公告實施.旅客所受損害超過前項賠償基準者,仍得依據其他法律請求賠償 第49條 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乘車票,應補收票價,如無法正當理由者,並得加收票價百分之五十票價.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如鐵路機構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檢驗之,檢驗不符,因而致運費不足者,補收四倍以下差額. 第57條 旅客乘客,託運人託運貨物 受貨人領取貨物 應遵守鐵路有關安全法令及站 車人 員之指導.行人 車輛不得在鐵路路線,橋梁 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通行 行人必須跨越鐵路路線時,應暫停 看 聽 注意兩方卻無來車,始得通過.但鐵路電化區間,除天橋 地下道及平交道外,不得跨越 鐵路路線邊坡內及距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內,嚴禁放牧牲畜 第70條 行人 汽車駕駛人或牲畜占有人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賞七千五百元以下罰緩

46、49、57、70
(一)鐵路機構之責任:
1. 依鐵路法第46條第一項規定,鐵路運送契約,因鐵路機構承諾運送而成立。
2. 依鐵路法第46條第二項規定,鐵路機構應將旅客準時送達,未能準時送達者,負遲延之損害賠償責任。
3. 依鐵路法第46條第三項規定,前項遲延送達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其賠償以旅客因遲延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4. 依鐵路法第46條第四項規定,鐵路機構應將遲延情形訂定賠償基準,報交通部備查後公告實施。
5. 依鐵路法第46條第五項規定,旅客所受損害超過前項賠償者,得依其他法律請求賠償。
6. 依鐵路法第49條第二項規定,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數量,如鐵路機構對托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檢驗之,檢驗不符,因而致運費不足者,補收四倍以下之差額。
(二)旅客之責任:
1. 依鐵路法第49條規定,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乘車票,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者,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之票價。
2. 依鐵路法第57條第一項規定,旅客乘車、托運人托運貨物、受貨人領取貨物,應依相關法令及站、車人員之指導。
3. 依鐵路法第57條第二項規定,行人、車輛不得於鐵路站區、橋樑、隧道內,及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通行。
4. 依鐵路法第57條第三項規定,行人必須跨越鐵路路線時,應先暫停、看、聽,確無來車,使得通過。但鐵路電化區間內,不得穿越。
5. 並依照鐵路法第70條規定,行人、汽車駕駛人及牲畜占有人違反第57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