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生分解紙杯」及「可促進淋膜紙製品表層生物分解之環保製法及其製備」二發明
專利為X 紙業公司(下稱X 公司)所有。X 公司主張Y 包裝公司(下稱Y 公司)
未經其同意,製造、販賣「生分解紙杯」產品,又使用上述「可促進淋膜紙製品表
層生物分解之環保製法及其製備」專利方法所製成物品,構成侵害其專利,因此起
訴請求Y 公司停止所有侵害行為,並請求損害賠償。Y 公司則抗辯:其產品所使
用之原料與X 公司使用之原料並不相同,因此製成之物品完全不同。又其所使用
之方法並非X 公司所創,不得因其產品含有部分與X 公司相同之原料即認為其係
以X 公司之專利方法所製造。請問:就以上侵權訴訟,在物品專利與方法專利之
舉證責任的分配情形有無不同?請說明分別應由那方當事人就那些事項負舉證責
任?(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