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規定:「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n ,已經開始偵查或審判之案件,除有特別規定外,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n 刑事訴訟法終結之。」,此即「程序從新原則」,是跨越刑事訴訟法修正前後之n 案件,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為原則,而本次修正刑事訴訟法並無例外規定,故就n 繫屬中之自訴案件,自應依「程序從新原則」處理。(二)次按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業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公布為「先公訴後自 訴」之原則,是以對於刑事訴訟法修正前,檢察官已開始偵查,嗣由被害人提起n 自訴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規定,自訴合法要件即應依修正後之刑n 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處理,不問自訴案件之繫屬究係於刑事訴訟法修正n 前或修正後,應認其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乃自訴程序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