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 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 (二)雇主對於具有顯著危險之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
應於適當位置設置緊急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剎車系統連動,於緊急時能立即停止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之轉動
(三)雇主對於鑽孔機、截角機等旋轉刃具作業,勞工手指有觸及之虞者,應明確告知並標示勞工不得使用手套
(四)雇主對於機械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應停止相關機械運轉及送料
(五)雇主對車床、滾齒機械等之高度,超過從事作業勞工之身高時,應設置供勞工能安全使 用,且為適當高度之工作台。
(六)高速迴轉部分易發生危險者,應裝置護罩、護蓋(護圍)或其他適當之安全裝置(防護式安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