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九十七條之一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有生物病原體危
害之虞者,應採取下列感染預防措施:
(一)危害暴露範圍之確認。
(二)相關機械、設備、器具等之管理及檢點。
(三)警告傳達及標示。
(四)健康管理。
(五)感染預防作業標準。
(六)感染預防教育訓練。
(七)扎傷事故之防治。
(八)個人防護具之採購、管理及配戴演練。
(九)緊急應變。
(十)感染事故之報告、調查、評估、統計、追蹤、隱私權維護及紀錄。
(十一)感染預防之績效檢討及修正。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1,隔離
2.給個人防護具
3,保持通風
4,消毒
5,生物檢測
1.確認暴露範圍
2.健康管理
3.感染預防作業標準
4.感染預防教育訓練
5.緊急應變
1.健康管理
2.防護具採購管理及配戴演練
3.感染預防作業標準
4.感染預防教育訓練
5.緊急應變
危害暴露範圍確認。健康管理。
感染預防作業標準。
教育訓練。
防護具之採購、管理及配戴演練。
緊急應變。
1.確認危害暴露範圍
2.健康管理。
3.感染預防作業標準。
4.感染預防教育訓練。
5.緊急應變。
6.警告傳達標示
1. 危害範圍之確認
2. 相關機具 器具 設備之檢點
3. 警告傳達及標示
4. 健康管理
5. 個人防護具之採購及演練配戴
6.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