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生約定子女姓氏 (ㄧ)書面約定婚生婚生子女姓氏 父母魚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二)合意變更與成年變更 出生登記後,子女成年前後各有一次變更姓氏機會 (1)子女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限一次 (2)子女以成眠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限一次 (三)裁判變更子女姓氏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無次數限制 (1)父母離婚者 (2)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3)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名滿3年者 (4)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二.出生約定子女名字
(一)書面約定婚生子女姓氏 1.登記子女姓氏 父母魚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乘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定之 2.合意變更與成年變更 出生登記後,子女成年前後各有一次變更姓氏機會 (1)子 女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輸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限一次 (2)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限一次 3.裁判變更子女姓氏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旅支慶球,位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無次數限制 (1)父母離婚者 (2)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3)父母之一方或栓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 (4)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二)約定不成,抽籤決定 依戶籍法規定,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未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 (三)名字之決定 婚生子女之姓名由父母約定並向戶政事務所為出生登記,未婚生子女由其母進行登記,無依兒童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
依戶籍法第 49 條,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並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