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某縣市之社會局人員接獲民眾報案,在公園的涼亭內,發現剛出生之棄嬰 A 女而前
往處理。依現場的資料,僅知 A 女之父母為外國人,但無從查知姓名。請依相關規
定說明:
, 若日後,生父辦理認領之準據法規定。(10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未婚生子女日後為生父辨理認領之準據法之規定
(一)任意認領
(1)依民法第1064條規定,非婚生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2)依民法第1065條第一項規定,經由生父(任意)認領
(3))依民法第1065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4)依民法第1067條弟1項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強制認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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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證屬實並具備認領資料,可依認領人為申請人做認領登記,認領人不為申請時,可由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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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父認領同意書
2.法院判決認領書
詳解
1.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3條1項,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立者,其認領成立。
2.同條第三項規定,認領的效力,依認領人的本國法。
3.本案,生父認領之準據法規定依認領時生父之本國法認領成立者,其認領成立,同時認領之效力,依生父之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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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第7條認領,應為認領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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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日後經生父認領之準據法規定如下:
(一)任意認領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可經由下列四種方式:
1.非婚生子,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2.其經生父(任意)認領
3.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4.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飛灰生子女或其生母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強制認領之訴
詳解
依涉外民事法律,胎兒被生父認領,適用第 53 條
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立者,其認領成立。
前項被認領人為胎兒時,以其母之本國法為胎兒之本國法。
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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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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