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四、乙為參加大學業20年餐會,向好友甲商借其價值不斐的名錶。席間,乙再次遇到大學心儀的同學丙與死黨丁,三人相談甚歡,丁提到最近手頭有點緊,欲出售珍藏的名畫。丙聽聞甚感興趣,遂向丁表達購買意願,椎因其手頭亦不寬裕,無法一次支付丁所開價的200萬元、二人於是約定丙得先取走該畫,至於價金則分成20期給付,並约定丙僅於支付完全部價金後始取得該盡所有權。此 外,丁尚希望丙得提出額外之擔保,丙乃央求在場的擔任保證人,乙礙於面子,於是向丁表示:「不然,就拿我的這支錶設定質權给你,用來擔保丙之債務的履行好了。」丁端詳一番之後乃同意之,乙當場交付該錶於丁,丁則於隔日將該畫交付於丙。熟料,丙支付價金到第十期時,無力支付剩餘價金,經丁多次催告未果,此時乙再度出面為丙償還剩餘價金,丁也因將該錶返還於乙。 試問: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為何?(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