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容許雙重國籍的兩種身分:
1. 依國籍法第四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雖不具備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內政部為前項歸化之許可,應經行政院核准。
2. 依國籍法第九條第二項, 外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一、依第六條規定申請歸化。二、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科技、經濟、教育、文化、 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並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前項第二款所定高級專業人才之認定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意即國籍法讓神父、修女、藝人瑞莎訓練台灣體操選手等等高級專業人才不用放棄國籍, 即可取得台灣國籍。
二, 雙重國籍限制規定:
1.雙重國籍有限度的開放給以上身分, 但國籍法第二十條, 規範雙籍人士不得擔任公職, 但以下身分可以具雙籍: 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 (構
) 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 (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 及經各級主
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
、聘任之專業人員 (含兼任主管人員) 。
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
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
第一項之公職,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講座、研究
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
於就 (到) 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 (到) 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
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釋字768, 雙籍人士不得擔任公務員身分之醫師,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1條規定:「醫事人員人事事項,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屬無違。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1條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本文及第2項規定:「(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第2項)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1款至第8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適用於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之醫師,使其不得擔任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之公立醫療機構醫師,已任用者應予免職之部分,與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無違,並未牴觸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意旨。
國籍法第20條第1項及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未就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設例外規定,以排除其不得擔任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之公立醫療機構醫師之限制,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三, 雙重國籍的優缺點如下:
(一) 優點: 1 全球化的年代, 臺灣開放專業人才能拿到台灣國籍, 有助人才的競逐與培育。
不管是在教育、經濟或是文化上, 多元高端人才可以活絡產業的刺激, 增加人才的
流動,可提升台灣的競爭力。
2 殊勳於台灣的外國人, 因長期奉獻於偏遠鄉村, 利用其醫療機構或成立基金會, 幫助許多弱勢族群, 也促進更多社會資源投入。國籍法針對這類奉獻犧牲的人才, 提供他們一個歸化的機會; 顯示國家不僅重視殊勳我國的外國人, 更願意用行動力, 支持他們成為公民的一份子。
(二) 缺點: 1. 認同感不足, 高級專業人才透過國籍法第九條第二項, 取得台灣國籍, 雖然他們的專業領域可以提升台灣高專人才之不足, 但因為他們可能沒有在這邊長期居住, 因此在文化認同和國籍歸屬感, 遠不如在台灣居住已久的外國人。歸屬感雖是一種抽象的概念, 但卻是能讓外國人長期永住台灣的一項關鍵。台灣在世界雖然漸漸有了知名度, 但是依然相當多國家不認同我們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光是這一項, 就讓拿台灣國籍失色不少。如何讓雙籍高專人才
願意長期在台灣奉獻, 變成後續政策配套的關鍵。在疫情又再次緊繃之季, 如何讓高專人才不單是為了逃難而舉家遷徙, 才是政府應該正視的地方。
2. 公職限定給單一國籍是一種國家忠誠度, 但是公職的體系相當廣泛, 涉及國家機密及軍事可以限定給單一國籍。但有些機構與多元文化有密切關係, 例如: 外交部, 經濟部國際貿易等等, 涉及多方文化相關的機構, 可以適當開放給多重國籍的人士擔任, 可以幫助政府走向國際, 邁向新的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