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擴大書審,係為鼓勵較小規模營利事業按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申報納稅,以簡化稽徵成本及程序。適用範圍:
1.凡全年營收淨額及非營收(不含房地等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
2.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
3.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高於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
4.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額者
應納稅額=(營收淨額+業外收入)*擴大書審純益率*營所稅率+土地或定著物交易所得(或損失)
(二)查帳申報:依公司本身會計帳簿、憑證記載,將各項收入成本費用或損失填入所得稅申報書,依所得稅法調整成課稅所得額。由查核人員依營利事業帳簿、文據等核實審核認定之
(三)會計師簽證申報,係公司將年度編製完成之財報,委請公正獨立會計師查核財報真實性,並依所得稅法等相關法規做適當調整或更正,並由會計師事務所代理申報之,可避免因營利事業不了解稅法規定,而補稅或被裁罰。
(四)1.政府稅務行政而言,係為降低營業額較低之中小企設帳成本,因擴大書審純益率較低(一般6%),所計算出課稅所得額較少,產生節稅效果,納稅人為降低稅負,當公司營業額超過3000萬元門檻時,產生增設公司、分散所得之道德風險。同理,為鼓勵營利事業設帳記載完整,採會計師申報者得享用交際費較高額度、盈虧互抵,試算暫繳等租稅優惠,致使營利事業基於結稅誘因,而採會計師申報
2.檢調人員應基於實質課稅原則,辨認查核之營利事業真正動機,降低道德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