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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應如何審理?
1.基於不告不理原則,審判範圍須與起訴範圍一致,否則有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379條第12款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的適用。
2.而犯罪事實之範圍如何認定,依本法第267條規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本條適用,依實務見解,若法院審理認為:①已起訴未起訴均有罪②兩者間具有審判不可分關係,則屬單一性案件,起訴之效力及於未起訴之犯罪事實,均屬法院應審判之範圍。
(1)法院審判之範圍及於106年8月間50萬元匯款單
106年8月間500萬元部分,屬於檢察官起訴之範圍,至於50萬元之部分,法院能否審判須視此部分有無本法第267條適用。倘若法院認為有,則依題示,甲詐騙乙之行為成立一個詐欺罪,國家隊之僅有一個刑罰權,兩者間審判不可分,則起訴效力及於50萬部分,法院審判範圍應包含之,否則有本法第379條第12款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2)法院不得審理106年12月20萬之匯款單
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之時間點已隔數月有餘,且犯罪施行方式不同,屬於另起犯意,與本案屬數罪併罰,非單一性案件,不具審判不可分關係,法院不得對此部分下實體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