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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司法、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公職法醫師、法律實務組:刑事訴訟法#74254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於 106 年 8 月間以投資 A 土地為由向乙詐騙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 得手,乙提告後,檢察官以甲犯刑法之詐欺罪提起公訴。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⑴於地方法院審理時,乙又提出 106 年 8 月間金額 50 萬元及 106 年 12 月 間金額 20 萬元之匯款單各 1 紙。向法官稱:我當初提告時漏算 50 萬元, 實際上是共匯款 550 萬元給甲當做 A 土地之投資款,所以就這部分, 我共被詐騙 550 萬元;另外甲於 106 年 12 月間有以父親生病為由向 我借款 20 萬元,實際上甲之父親早已過世,甲此部分亦犯詐欺罪等語。 則地方法院就乙所提之該 2 紙匯款單部分,是否得一併審理?(1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kamui

純練習

(一)法院應如何審理?

1.基於不告不理原則,審判範圍須與起訴範圍一致,否則有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379條第12款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的適用。

2.而犯罪事實之範圍如何認定,依本法第267條規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本條適用,依實務見解,若法院審理認為:①已起訴未起訴均有罪②兩者間具有審判不可分關係,則屬單一性案件,起訴之效力及於未起訴之犯罪事實,均屬法院應審判之範圍。

(1)法院審判之範圍及於106年8月間50萬元匯款單

106年8月間500萬元部分,屬於檢察官起訴之範圍,至於50萬元之部分,法院能否審判須視此部分有無本法第267條適用。倘若法院認為有,則依題示,甲詐騙乙之行為成立一個詐欺罪,國家隊之僅有一個刑罰權,兩者間審判不可分,則起訴效力及於50萬部分,法院審判範圍應包含之,否則有本法第379條第12款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2)法院不得審理106年12月20萬之匯款單

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之時間點已隔數月有餘,且犯罪施行方式不同,屬於另起犯意,與本案屬數罪併罰,非單一性案件,不具審判不可分關係,法院不得對此部分下實體判決。

詳解 提供者: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 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詳解 提供者:劉子健
詳解 提供者:012345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