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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司法、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公職法醫師、法律實務組:刑事訴訟法#74254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被害人 A 之住處遭竊財物 1 批,嗣警方在現場採之指紋經鑑定係甲涉 案,並於附近監視器畫面查悉尚有 1 名共犯駕車在外把風接應。半年後 甲到案承認犯罪,並供稱在外接應之人係乙,且本案係丙策劃,車輛亦 係丙所提供,所竊財物已經變賣,款項三人均分等語;檢察官再傳訊乙、 丙到案,乙承認犯罪,其說詞與甲均相同,亦指稱丙提供車輛且係主謀; 丙則否認犯罪並稱:是乙向我借車,不知道借車的目的,也沒有分到任 何金錢等語。檢察官即以甲、乙、丙三人共同犯刑法之加重竊盜罪提起 公訴。試問:法院於審理本案時,得否依以上證據(監視器畫面、指紋 鑑定書等)及甲、乙二人之自白,認定甲、乙、丙三人有無犯本件竊盜 罪?(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劉子健
甲乙涉嫌竊盜罪無訛丙無涉本案竊盜案僅依甲乙指證無法證明丙有教唆之罪嫌
詳解 提供者:好鄉民

甲之指紋證據與監視器畫面可與甲乙自白互相補強,可認定甲乙涉案有罪。

丙部分僅有甲乙陳述,依156條第2項規定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然本案監視器畫面與指紋鑑定無法作為丙犯罪之補強證據,故無法認定丙涉案。

詳解 提供者: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1041 號刑事判決
  1.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被告或共 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 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其立法旨意乃在防範被告或共犯 自白之虛擬致與真實不符,故對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 明定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
  2. 而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 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 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 須因補強證據之質量,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 信者,始足當之。
  3. 又共犯之自白,縱所述內容一致,仍為自白, 究非屬自白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據,尚不足以謂共犯之自白相互間 得作為證明其所自白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7324 號刑事判決
 
  1.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被告或共犯 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 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此之共犯包括正犯、教唆犯及幫助 犯,不受刑法第四章規定「正犯與共犯」、「正犯或共犯」影響 ,其立法旨意乃在防範被告或共犯自白之虛擬致與真實不符,故 對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
  2. 而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別一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之質量,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
  3. 共犯之自白,縱所述內容一致,仍為自白,究非屬自白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據,尚不足以謂共犯之自白相互間得作為證明其所自白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
 
 
 
 
 
詳解 提供者:012345767
甲乙有 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