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之指紋證據與監視器畫面可與甲乙自白互相補強,可認定甲乙涉案有罪。
丙部分僅有甲乙陳述,依156條第2項規定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然本案監視器畫面與指紋鑑定無法作為丙犯罪之補強證據,故無法認定丙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