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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刑事訴訟法概要#100997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法院於某侵占罪案件之準備程序中,以證人身分傳喚甲於審判期日到庭 作證,甲於收受傳票後向法院表示,由於近期工作繁忙,審判期日當日 難以出庭作證。因此,法院即要求甲提前至法院接受訊問。試問:法院 對甲之訊問是否合法?(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法警 加油
主要考276
準備程序訊問證人的例外狀況
詳解 提供者:貓小子
四、法院對甲之訊問不合法。
(一)準備程序之目的在於為將來之審判期日預做準備,依刑事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法院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者,得於審判期日前訊問之。而調查證據為刑事審判程序之核心,原則上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例外應從嚴審定,方可保障被告詰問權的行使。
(二)須有一定客觀事實,例如因疾病即將住院手術長期治療,或行將出國,短期內無法返回,或路途遙遠,因故交通恐將阻絕,或其他特殊事故,於審判日到場卻有困難者,方足當之。依題意,甲僅泛稱工作繁忙,難認有困難之處,且工作繁忙為社會大眾共通現象,不應作為例外之事實,故法院應仍於審判期日傳喚到庭,而不得於準備程序先行訊問,法院對甲之訊問不合法。
詳解 提供者:寶拉
法院對甲之訊問不合法:
(一)、法院於審理過程中必須直接審理原則,又分為形式直接與實質直接,前者指法官須親自參與審判並形成心證,後者則指法院以使用原始證據或最直接之證據調查方法為原則。
(二)、依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273條規定,法院為便利後續審判期日遂行,得以受命法官一人行準備程序,就程序事項、重要爭點予以安排整理,惟原則不得就證據進行實質調查,否則將造成後續審判期日空洞化,剝奪合議庭心證之形成之直接性,有違直接審理原則。
(三)、然依本法第276條規定,法院預料證人於審判期日前不能到場者得於審判期日前訊問之。此乃上述規定之例外,然此例外因有破壞直接審理原則之虞,故應從嚴解釋,依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3537號判決見解,所謂預料不能到場,應有一定之客觀事實加以佐證,足認其審判期日不能到場並不違背證人義務,並不能單以證人泛言審判期日不能到場,或受命法官主觀預料而逕行為之。
(四)、綜上,本件甲僅說明近期工作繁忙,即言審判期日不能到場,並無其他客觀事實足以佐證甲審判期日不能到場,法院逕採信甲之說法而依第276規定於審判期日前訊問,顯已違背直接審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