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甲之訊問不合法:
(一)、法院於審理過程中必須直接審理原則,又分為形式直接與實質直接,前者指法官須親自參與審判並形成心證,後者則指法院以使用原始證據或最直接之證據調查方法為原則。
(二)、依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273條規定,法院為便利後續審判期日遂行,得以受命法官一人行準備程序,就程序事項、重要爭點予以安排整理,惟原則不得就證據進行實質調查,否則將造成後續審判期日空洞化,剝奪合議庭心證之形成之直接性,有違直接審理原則。
(三)、然依本法第276條規定,法院預料證人於審判期日前不能到場者得於審判期日前訊問之。此乃上述規定之例外,然此例外因有破壞直接審理原則之虞,故應從嚴解釋,依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3537號判決見解,所謂預料不能到場,應有一定之客觀事實加以佐證,足認其審判期日不能到場並不違背證人義務,並不能單以證人泛言審判期日不能到場,或受命法官主觀預料而逕行為之。
(四)、綜上,本件甲僅說明近期工作繁忙,即言審判期日不能到場,並無其他客觀事實足以佐證甲審判期日不能到場,法院逕採信甲之說法而依第276規定於審判期日前訊問,顯已違背直接審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