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乙、丙三人計畫搶銀行,甲準備二把開山刀,丙向其不知情的父親 A 借汽車,載甲、乙二人到銀行後,在門口把風並接應。甲、乙共計搶 得新臺幣(下同)三百萬元,三人平分。甲將分得之一百萬元交給知情 之女友 B,存入 B 之戶頭。乙將分得之一百萬元存入戶頭,三日後乙車 禍死亡,該一百萬元由妻 C、子 D 繼承。丙知悉 A 因購買房子向銀行貸 款,遂將其分得之一百萬元交給 A 付清貸款。請依沒收之規定,說明本 案中那些客體應(得)沒收?(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