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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81494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以合夥之名義詐取乙新臺幣 300 萬元,經乙向檢察官告訴,檢察官偵 查終結向管轄法院提起詐欺罪之公訴,法院審理後,諭知有期徒刑 2 年 6 個月,犯罪所得新臺幣 300 萬元沒收,甲對本案罪刑部分不服,合法 上訴。請詳附理由說明,上訴審審理範圍為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角胡麻

(一)法院審理之範圍

1.刑事訴訟(下同)第344條規定,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而法院應就當事人不服之範圍審判之。

2.第348條第2項規定: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已上訴。此乃上訴不可分原則。所謂有關係之部分係指,上訴部分與未上訴部分於審判尚無從分割,因其一部上訴而全部受其影響。

3.第455條之27第1項規定:就本案判決上訴者,其效力及於相關之沒收判決,就沒收判決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本案判決。因沒收判決之基礎係本案判決,若本案判決因上訴而變動,將動搖沒收之基礎,為避免裁判矛盾,原有本法修訂。

4.基於上訴不可分原則,沒收判決與本案判決具有審判不可分性,本件甲對本案罪刑部分不服上訴,其效力亦及於沒收判決,又第二審法院採覆審制,第二審法院應就上訴部分採完全重複之審理,不以上訴理由所指謫之事由為限,法院應就罪刑部分及沒收部分一併審理。

(二)本件不得上訴第三審

甲犯詐欺罪,依第37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