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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民法#55539
科目:民法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於民國 105 年 1 月因車禍死亡,遺有銀行存款 100 萬元及現金 50 萬元,且另有已 屆清償期之 50 萬元債權,對丙則負有 300 萬元債務。甲與其妻乙生有一子 A,而乙 與 A 於得知甲死亡後,共謀將現金 50 萬元加以隱匿。試問:乙與 A 就甲對丙所負 債務之清償責任為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
    •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修法理由節錄:
 
一、本次修法已於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明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卻有隱匿遺產情節重大、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或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等情事之一,自應維持原條文,明定該繼承人不得主張限定責任利益,爰參考法國民法第七百九十二條及德國民法第二千零五條之規定,修正第一項規定,明定繼承人如有上述情事之一者,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應概括承受,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有限責任之利益,以遏止繼承人此等惡性行為,並兼顧被繼承人債權人之權益。
 
 
三、繼承人中如有一人有本條各款情事之一之行為,自應由該繼承人負責,其他繼承人之限定責任不因而受影響。又繼承人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而由其法定代理人開具遺產清冊,如其法定代理人在遺產清冊為虛偽記載之情事,致債權人受有損害,而該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繼承人不知情,該繼承人自不適用本條規定,而應由該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其理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