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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事務管理、材料管理:政府採購法#45058
科目:三等/高員三級◆政府採購法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試就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0 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 期限,情節重大者」,為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事由之規定,申論其爭議之主要 類型及原因,並說明其因應之道。(25 分)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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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延誤

履約期限情節重大之標準其未未載明者,於巨額工程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10%以上;於其他採購,指
履約進度落後20%以上,且日數達10日以上。若其進度落後已達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之標準,經通知
廠商限期改善,而未改善,即得以 [可歸責於厰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 為由,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倘若延誤履約期間之事由並非可全部歸責於廠商,而係招標機關得標廠商均有可歸責之事由,或
部分可歸責於招標機 部分可歸責於第三人之事由時,機關可否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一項第10款
之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此時即有爭議。

而依102年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結論及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338號 ,101年度判字第302號 ,
930號判決意旨均認為,《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全部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是該可歸責
之事由並非全部可歸責為限,而應以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延誤履約期限之情節是否重大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