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A 認甲係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二罪名,對甲提出告訴,該案經檢察 官偵查結果,認甲被訴二罪名,均已構成犯罪,惟認該二罪係甲分別起意所為,應 數罪併罰;該案經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雖認甲被訴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事實, 均已構成犯罪,但認該二罪名係甲以一行為所為,乃依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規 定,從一重處斷;嗣被告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亦認甲被訴之犯罪事實,俱已構成 犯罪,惟認甲被訴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二罪,係甲分別起意所為,而分別論處甲 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二罪,甲不服,就第二審判決全部提起第三審上訴。試問: 第三審法院應如何裁判?是否因第三審法院認為甲就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之上訴, 是否合法及有理由,而有不同?理由何在?(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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