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20條
1.初次申請戶籍登記,以出生地所屬之省及縣轄市為出生地
2.無依兒童出生地無可考,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3.在船機上出生,無法確定出生地,以該船機之船籍港,註冊登記地,船機所在地為出生地
4.無依兒童於收容機構安置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或無可考,以改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5.在國外出生,以出生時所在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6.無法以前五款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為出生地。
自己練習的,與法條不完全相同
1.戶籍登記申請,以其出生所屬省(市),縣市為出生地
2.無依兒童出生地無可考,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3.出生於船機上無法確定出生地,以出生時該船機註冊地,國籍登記或船籍港所在地為出生地
4.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5.在兒童福利機構安置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6.前項幾款不能確定出生地,以其居住所在地為出生地
無依兒童的出生地依發現地為出生地 若發現地不明則依社福機構所在地
直轄市 縣市
無依兒童以發現地,發現地不明以撫養之收養機關所在地
登記之船籍港
國外
大陸地區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