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1 年 5 月 18 日司法院作成釋字第699號解釋,關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而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該規定是否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請分析大法官多數意見之論點,並提出您的看法。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否
詳解
不牴觸
詳解
無牴觸
詳解
基於公益,此符合比例原則
詳解
是有抵觸比例原則,已影響人民的工作權
詳解
沒有牴觸比例原則哦!
詳解
在駕駛人行動自由、工作權與顧及他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權衡下,拒絕酒測之檢定而受吊銷駕駛執照之處分並不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詳解
我認為該規定並不牴觸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因為酒駕上路是公共危險罪,一但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測試,即可合理懷疑汽車駕駛人酒駕,因此為避免意外的發生,吊銷駕駛執照我認為是必要且合理的。
詳解
沒有,符合比例原則
危險駕駛,具公共危險,故吊銷駕照。
詳解
不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