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唆使不知情的以教訓A故甲圍教唆犯
(二)乙誤B為A而持木棒痛毆B致B重傷送醫不治,已構成
甲:
甲教唆乙,使原無傷害意圖之乙去教訓A,因教唆者之罪同被教唆者,因此甲對A成立教唆傷害罪的未遂犯。
而乙不小心誤認B為A,也就是客體錯誤,使B傷重不治,固甲對B成立重傷致死罪。
再來,乙波及到客人C,造成C嚴重骨折,但骨折為可以恢復之傷害,非無法恢復之重傷,固甲對C成立普通傷害罪。
最後普通傷害罪為重傷致死罪吸收,再與教唆傷害的未遂犯競合,固甲應成立重傷致死罪。
乙:
刑法明定未滿十四歲之人為無行為能力者,乙之年紀僅13歲,固乙無罪。
本題乃在討論
1.乙之客體錯誤及打擊錯誤之評價
2.甲應成立教唆犯或間接正犯之討論
3.實務上教唆犯對於行為人客體錯誤及打擊錯誤之評價
4.想像競合.感化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