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現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依本條例規定,非常上訴是以判決違背法定事由為要件。
(二)惟法條規定是「得」,而非「應」提起,故最高法院認為,刑事訴訟法第441條對於非常上訴採便宜起訴主義。採得提起而非應提起,故是否提起自應依非常上訴制度之本旨,衡量審酌人權之保障、判決違法之情事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而為合理之考量。除與統一適用法律有關;或該判決不利於被告,非予救濟,不足以保障人權外,倘原判決尚非不利於被告,且不涉及統一適用法令,或縱屬不利於被告,但另有其他救濟之道,並無礙於被告之利益者,即無提起分常上訴之必要性。亦即,縱有在一般程序上得上訴第三審判決違背法令之事由之外,不得提起。
(三)按累犯者,應加重其刑。原審不知此事實,未予加重,其判決為違背法令事由,但屬有利於被告,並非為不利於被告知判決,且累犯的加重其刑,更不涉及統一解釋法令之事由,故依最高法院之見解,應認仍不得提起非常上訴。
本案中檢察官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以不符合非常上訴之要件駁回檢察官之聲請,但原審判是以卷內無甲為累犯之資料,而確定判決並無違法而駁回非常上訴,則此判決並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