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得主張意思表示錯誤,而得撤銷意思表示,並請求損害賠償。
1.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依前述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此為民法第88條、91條之規定。
2. 依題意,甲在拍賣前,曾向地政事務所人員請領拍賣土地的地籍圖,但因地政事務所人員的疏失,誤發地籍圖謄本,誤使甲誤認其所拍買的土地是另一筆土地,此乃意思表示之內容錯誤且物之性質為交易上認為重要者,甲可依上述法條規定撤銷其拍買土地之意思表示,並請求損害賠償或償還其所支付之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