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之證言是否有證據能力?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186條之規定未滿十六歲者,不得另其具結。依題旨,甲13歲,不得另起具結。然無具結能力證言非絕對無證據能力,然其證言是否可採,審理之法院仍應依其他證據之調查,以為取捨之依據,故幼童證言仍有補強證據而綜合判斷之必要性,所謂補強證據是指對被害者被害之經歷有關連性但不具同一性之別一證據,始有補強證據之適格
(二)故雖不得具結但證言仍有可能可採,證言之證據能力需經由補強證據綜合判斷,而補強證據須能釐清幼童之陳述,而非指是重複幼童之陳述,法院應可調查幼童對被害事實之認識能力,其真實陳述之能力,了解詢問內容之能力等。來判斷甲之證言是否有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