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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無年度 - 題庫#13809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甲涉嫌販賣毒品而被提起公訴。於審判期日,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審判長立即訊問甲之被訴事實,並調查甲向檢察官所為之自白。之後審判長命證人乙(警員)進入法庭接受交互詰問,以證明甲自白並無出於刑求等不正方法。調查完畢後,審判長命辯護人聲請傳喚之證人丙進入法庭接受詰問,以證明甲並無販賣毒品給伊。於被告甲為最後陳述時,甲請求法官給予緩刑。審判長隨即請檢察官就此表示意見,檢察官表示反對,審判長不置可否即宣示辯論終結。試評釋本件法院審理程序之合法性。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kamui

(一)審判長未盡告知義務

1.依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287條:「檢察官於陳述起訴要旨後,審判長應告知被告第95條規定之事項。」且第288條第1項:「調查證據應於第287條程序完畢後行之。」

2.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審判長即訊問甲被訴事實,未告知本法第95條規定,程序違法。

(二)證據調查順序違法

1.依本法第288條第3項:「除簡式審判程序外,審判長就被告被訴事實為訊問者,應於調查證據程序之最後行之。」審判長未調查證據即訊問甲之被訴事實,程序違法。

2.依本法第156條第3項:「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方法。」本案先調查甲對檢察官所為之自白,後才調查自白是否出於任意性,違反規定。

3.依本法第161條之3:「法院對於得為證據之被告自白,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於有關犯罪事實之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不得調查。」具有證據能力之被告自白應於調查其他證據完畢後,始能調查。

4.審判長於告知被告本法第95條規定後,證據調查應先調查甲之自白是否出於任意性,次調查證人丙,後再調查具證據能力之被告自白,最後訊問甲之被訴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