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無年度 - 題庫#12388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甲男於民國90年間,因缺錢花用,某日見乙女穿金戴銀,進而心生歹念,待乙女行至暗巷內,迅速搶走乙女身上之皮包後逃逸,三日後警方依巷口監視錄影器之影帶內容,循線查出甲之住處,並於甲宅合法逮捕甲歸案,並於訊問後移送檢察官處進行偵辦。檢察官偵查後,認甲係初犯,且偵查過程中亦配合偵訊,犯後態度良好,認以緩起訴為適當,乃對甲定以兩年緩起訴處分。一年後,檢察官調閱案發當時之監視錄影帶,赫然發現甲於當日在巷內尚有對丙女行搶之行為,乃逕將甲以犯連續搶奪罪起訴。試問:檢察官就甲犯搶奪罪部分所為之起訴是否合法?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Jing-ching Chen

緩起訴適用條件:

形訴法第253之1條規定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以外犯罪,且應衡酌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之目的 考量刑法第57條事由,給予被告一定義務負擔,且有1年至3年的緩起訴期間以觀被告是否改戒犯罪行為

緩起訴處分效力確定: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經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被撤銷使有實質確定效力 除有但書規定新事實新證據或刑訴法第420條第1,2,4,5款再審事由得再行起訴

本案起訴仍為合法:

緩起訴期間仍效力未實質確定,又依近年實務見解所謂新證據不以處分前尚未發現為限,凡處分前未經發現或處分後新發生者皆為刑訴法第260條所謂新事實新證據。依此,甲男尚在緩起訴兩年期間內,經檢察官發現新的事實,因緩起訴實質效力未定故自得再行起訴被告甲男,並不以未有刑訴法第253-3得撤銷緩起訴事由為限,尚屬適法。

惟學說認為應考慮類推適用刑訴法253-3撤銷緩起訴之規定,係因緩起訴之於被告縱使事實上得撤銷,其外觀上因對被告產生信賴,故應先為撤銷使被告知悉後再行起訴,較為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