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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團體甲負責人 A 向主管機關申請室外遊行許可,預計於 20 日後舉行全民反黑心
食品大遊行。申請遊行路線自臺北市中華路一段行政院環保署前開始,沿中華路、忠
孝西路、忠孝東路行政院、中山南路立法院、信義路至中正紀念堂廣場。主管機關乙
審查 A 之申請後,同意發給許可,惟遊行舉行當天為元旦連續假期開始前一天,為避
免影響民眾返鄉或出遊及維護市容整潔,在許可附註三項要求:
1.遊行路線修改為中華路一段、貴陽街一段、中山南路立法院、忠孝東路行政院、林
森南路、信義路至中正紀念堂廣場;
2.遊行時不得隨意棄置廢棄物或污染路面;
3.遊行時不得攜帶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之物品。
遊行當天,由於參與民眾超乎預估,對於黑心食品危害大眾健康,怒氣一發不可收拾,
紛紛將攜帶之黑心食品拋向空中,遊行經過的道路堆滿各種食品。參與遊行民眾丙忽
然拿出黑心油品,並點火燃燒,使得場面十分混亂,乙認為許可附註之要求未被履行,
認定遊行已違法,因此命令立即解散遊行並沒入其他尚未使用之黑心油品。A 認為燃
燒黑心油品充分凸顯本次遊行之訴求,且並未造成任何危害,因此拒絕解散遊行之要
求。群眾知悉解散命令後,群情激憤,將剩餘之食品丟向維持秩序之警察,並擴大燃
燒黑心油之範圍。
乙認為在道路上燃燒油品嚴重破壞公共秩序及危害其他用路人之健康與安全,因此透
過優勢警力強制貫徹解散命令。A 認為乙反應過當,即使有違法行為,乙並無使用強
制力之必要;況且乙並未事先告知將使用強制力,因此認為強制解散遊行之行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