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婚有效,致使前婚姻消滅之要件
1.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違反前述規定者,無效。此為民法第988條第三款前段規定。
2. 民法第988條第三款後段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複依民法第988-1條第一項規定,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3. 因此,基於「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而結婚者」,該重婚有效,致使前婚姻消滅,並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二) 前婚姻消滅之請求權
1. 民法第988-1條規定,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離婚之效力。但剩餘財產已為分配或協議者,仍依原分配或協議定之,不得另行主張。
2. 前婚姻消滅,無過失之前婚配偶得向他方請求賠償。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前婚配偶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