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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年地方政府特考四等-土地法規概要#15188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農業發展條例對於農業用地租賃契約之規範內容為何?試說明之。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reson0301

(一)法律適用原則: 1.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應依本條例之規定,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2.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或已依土地法及其他法律之規 定訂定租約者,除出租人及承租人另有約定者外,其權利義務關係、租約之續約、修正及終止,悉依該法律之規定。 3.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所訂立之委託經營書面契約,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在契約存續期間,其權利義務關係,依其約定;未約定之部分,適用本條例之規定。(農業發展20) (二)參照農業發展條例第21、22 條之規定,租賃權義規範如下: 1.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由出租人與承租人自由約定。 2.租期逾一年未訂立書面契約者,不視為不定期租賃。 3.定期租賃者: (1)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2)契約另約定期限屆滿前得終止租約者,租賃關係於終止時消滅,但應於六個月前先期通知。 4.不定期租賃者,雙方得隨時終止租約。但應於六個月前通知對方。 5.租賃關係終止,由出租人收回其耕地時,出租人給付承租人補償金之規定,得自由約定。

詳解 提供者:Greg Pan
1、補償方是以協議定之  2、租金不受土地法之限制 3.資賃期滿後 不依民法 租期育一年 未定立書面 不是為不定期 租賃期滿 實消滅 得隨時終止 但需六個月前通知 另約定得終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