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演出地主管稽徵機管申報繳納。但在同地演出期間不超過30日者,應於演出結束後15日內報繳。若需於期限屆滿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報繳之。
1.外國技藝表演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演出之營業稅,應向演出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繳。但在同地演出期間不超過三十日者,應於演出結束後十五日內報繳。
2.應行報繳營業稅之期限屆滿前離境者,其營業稅應於離境前報繳之。
Ⅰ外國技藝表演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演出之營業稅,應依第三十五條規定, 向演出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繳。但在同地演出期間不超過三十日者,應於演 出結束後十五日內報繳。
Ⅱ外國技藝表演業,須在前項應行報繳營業稅之期限屆滿前離境者,其營業 稅,應於離境前報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