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條第(二)款所稱「主動向會員提出保證人」,茲為避免銀行有誘使借款人提出保證人之嫌,請會員依下列原則辦理: 1.會員不得制訂定型化的申請文件供借款人向會員申請提出保證人。 2.借款人主動填具的書件名稱不得使用「同意書」或於書件中使用「同意提供保證人」之類似文字。 3.借款人如有強化授信條件之需要,應自行親自書寫或以電腦繕打名稱為「申請書」之書件全文,載明年、月、日,並親自簽章,以符合借款人主動向會員提出保證人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