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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台灣菸酒 勞工法令#72784
科目:國營事業◆勞工法令
年份:10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第三題: 東京公司於106年1月2日僱用顧朋平與廖聞二人,顧朋平因個人生涯規劃預計107年3月17 日離職,終止勞動契約。而廖聞工作態度不佳,107年3月12日與同事有爭執,故意破壞公司 機器,致雇主受有損害。請依上述情況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三)雇主可以預扣廖聞107年4月份工資,作為賠償費用嗎?【5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Tess Lo
第 26 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