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借款契約、墊款或借據本金及違約金請求權之時效為「十五年」。
一般借款契約、墊款「利息」請求權之時效為「五年」。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