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營利事業按上年度結算申報且未投資抵減或行政救濟留抵等,於自行向國庫暫繳稅額後,得免辦理扣繳。 2.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ntd2000以下者,自98年度,免辦理扣繳 3.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由營業代理人扣繳或由給付人於給付時扣繳。 4.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5.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 6.依所得稅法或其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7.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應納稅額者及本年度上半年新開者。 8.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 9.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