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第一題:
請回答下列有關民法租賃規定之相關問題:
(四)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時,出租人依民法規定得如何處理?【10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
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
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
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
定。
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
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
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
定。
詳解
依民法第440條之規定,承租人支付租金有遲延時,出租人得定相當之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所定期限在不為支付者,出租人得終止租約。
詳解
依據民法第440條規定: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任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關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詳解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逾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