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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甄試_專業職(一)/房地管理:民法概要#75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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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8年 - 108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甄試_專業職(一)/房地管理:民法概要#75237
科目:郵局◆民法概要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8年 - 108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甄試_專業職(一)/房地管理:民法概要#75237
科目:
郵局◆民法概要
年份:
108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第三題: 請回答下列有關民法繼承規定之相關問題:
申論題內容
(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請問若繼承人要拋棄,應於多久期限內,以書面向法院 為之?【2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hchungw
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
在此限。
詳解
提供者:Qu Yijing
依照民法規定脫1234645874你老粗脫
詳解
提供者:ytchiu
依據民法第1174條規定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
在此限。
詳解
提供者:陳靜枝
繼承人於知道繼承開始三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