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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2 屆進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111239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第二題: 請依相關法律及主管機關函令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四)A 公司(上市公司)擬提供 B 銀行(上市公司)所出售之不良債權,向 B 銀行申貸以該不良債權設定質權方 式之短期擔保放款,B 銀行得否承作?【2 分】
詳解 (共 2 筆)
陳安琪
詳解 #5690206
2023/01/02
不可以
(共 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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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秀玉
詳解 #5659605
2022/11/16
不行~
(共 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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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申論題
(五)A 公司(上市公司)擬提供 B 銀行(上市公司)所發行到期保本結構型商品向 B 銀行申貸以該商品為擔保之 短期擔保放款,B 銀行得否承作?【2 分】
#476470
(一)甲期待丙於違成損害賠償和解後,將主動撤回刑事告訴,而同意和解。支票兌現,丙並未撤回刑事告訴。
#476471
(二)丙同意收到支票將立即撤回刑事告訴,但未撤告。
#476472
(三)和解成立後,甲收到車輛肇事鑑定委員合之鑑定報告,記載甲乙均有過失,但乙為車禍事生因。
#476473
第二題(35分) 甲於民國105年5月1日向乙購買A高级中古車一輛,價金新台幣150萬元,甲给付價金後,乙於105年6月1日將A車過戶並交付甲使用。未幾,甲發現A曾有人在其内燒炭自殺且該車之四驅傳動系統故障,為此主張解除契约請求返還已给付之償金,兩造間因甲無法證明乙有過失而就此一瑕疵争議纏訟多年。迄109年12月1日,乙基於息事寧人乃與甲約定互相返還A車及償金時,乙當場發現甲於占有該A車將近4年6個月期間,竞仍以一般無四驅傳動系統方式,繼續使用該車輛多達6萬公里如以車輛出租費用計算相當於100萬元之租金費用(並有估價鑑定書可證)。 乙乃抗辯A車並無瑕疵或瑕疵程度無關緊要,甲不得解约,且甲如解约,因其受有使用該車而節省上開相營於租金費用之不當得利,也應從 150萬元價金中扣抵該費用。 試問:甲主張解除契約,有無理由?如有理由,乙抗辯甲受有相當於租金費用之不當得利,有無理由?
#476474
(一)若丙在106年9月2日欲行使特留分扣減,是否有理由?丙應向何人的何種財產主張扣減若干金額?
#476475
(二)若丙以信託受益人之身分,要求以乙给付105年9月1日至今共一年份之租金50萬元之四分之一亦即12.5萬 元,是否有理由?
#476476
一、2016年,高中甫業之18歲某甲,得知高中盛臺大法律系後,便開始尋找未來就學期間的住宿地點 甲看中的A個人小套房,為房東丙所有,就在臺大後門正對面,租金也相當低廉。由於大學周邊租 屋不易,甲及其單親爸爸乙便顧不得A屋其實是頂樓加蓋建建的事實,依然決定承租A屋。由於 房東丙不諸法律,對於租屋事官也很陌生便從網路上下載一份「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書」内容略為: 「承租人甲與出租人丙兹為住宅租賃事宜,同意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租賃範圍:A屋全部。 第二條、租賃期間: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 第三條、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整,承租人應於每月28日前支付次月租金。如有付,出租人得不經催告,行終租約。 第四條、押租金租賃雙方約定為二個月租金,共計10000元。出租人應於租期滿或租賃契約終 止時,返還押租金於承租人。 第五條、出租人於租賃住宅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本契約對於受讓人 仍缴續存在。出租人並應移交押租金及已預收之租金與受讓人,並以書面通知承租人。(下略)」 經甲、乙審閱多日後,乙、丙二人於契約書上簽名,甲也隨即搬入A屋,開始大學新生活。為了讓 甲得以事心於學業,押租金及每月租金均由乙直接匯人的指定帳戶。2020年春夏交際,丙因需款孔急,便將A屋出售於丁並讓與事實上處分權,惟疏未將10000元押租金移交付於丁又由於甲 乙二人均未受通知,因此乙仍將租金入丙之帳戶。一個月後,丁便以遲付租金為由,依據系爭契 約第3條 向甲表示終租約。由於甲已考取政大法研,本就有意搬離A屋另竟他處住宿,遂表同 意。數日後,向甲、乙請求租金5000元。甲則向丁主張:租賃契約既經終止,丁即應返還押租金 10000元。試甲、丁之上開請求,是否有理由?(35分)
#476477
二、甲應好友乙之請託,將其A古董鐘出借與乙,使之能作為中古文物展之其中一項展品,但因展期開 始前,該A 鐘突然發生故障不能有效運作,乙便將該A鐘交由修理,丙於收受該鐘後交付一張维修單與乙,作為维修之憑證。數日後,乙因股市突然大跌而有資金需求,故向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之丁表示其為A鐘所有人,僅是該鐘目前由鐘錶鐵師傅丙维修中,其願將之出賣,並以讓奥對丙之返還請求權之方式,將該A鐘所有與於丁,表示同意後,乙便將A鐘之维修單交付與丁,使丁能夠向丙領回該鐘,惟系爭買賣契約與返還請求權之讓與,自始即具有無效事由,但其情為乙丁所 不知。丁於自認取得對該A鐘之返還請求權後,復對善意且重大過失之戊表示願將該A出 賣,並以讓與對丙之返逻讀求權之方式,將該A 讓與於,戊表示同意後,丁即將該A鐘之维修單交付與。此外,戊為慶祝其蒐藏到尋找已久的A鐘,於是取出先前由朋友致贈之由已公司生產之 香檳,暢快飲用,椎該香檳製造過程受到病菌污染,導致戊於飲用後持續腹瀉數日,但因己公司人 員眾多,分工細瑣,實未能査明,是在何環節以及係因那位員工的疏失,才導致該香檳受到病菌污 染。試問:若於戊應該维修單向丙領回系爭A鐘前,甲偶然發現A鐘現為丙所占有,甲得否對丙請 求返還該A鐘?戊得否對己依「民法」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35分)
#476478
(1)若乙男向甲男提起請求同居之訴,妳你認為法院應如何為裁判?
#476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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