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會員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變相採「共同借款人」之方式辦理,以規避銀行法第12條之 1之規定。但如借款個案有共同借款之事實者(例如抵押不動產之買賣合約為 2人以上共同簽署、不動產所有權為 2人以上共有等),且借款申請書載明共同申請借款之情事時,會員仍得徵提共同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