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甲向執行法院以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拍定買受 A 地(面積 0.5 公頃)應有部分 5 分 之 1,辦竣登記並領得土地登記簿謄本,知 A 地其他共有人乙、丙之應有部分依序為 10 分之 7、10 分之 1,當年度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 1 萬元。甲因急於建屋,隨即聯絡 乙、丙提議分割 A 地遭拒,旋依 A 地申報地價總價額 500 萬元計算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訴請判決分割 A 地。第一審法院依甲、乙、丙之應有部分換算面積,將 A 地測 量分成 A1、A2、A3 三筆,囑託估價師鑑定其市值為 140 萬元、600 萬元、60 萬元, 經辯論終結,宣示准為 A 地分割為 A1、A2、A3 三筆並依序由原告甲、被告乙、被告 丙單獨取得所有權之判決。 請依上開事實敘明依據回答下列各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