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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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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 - 97 專技高考_律師:民事訴訟法#49011
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
年份:
97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6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6)
一、事務所指導律師收發 e-mail,收信了: 「大律師!您好,我想請問:我認為被告對我有不當得利,對我影響新臺幣 7 萬多元。 幾個月前,我不想花太多錢,預繳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沒有請律師代寫訴狀或出 庭,向被告住所地的地方法院遞狀起訴及聲請調解。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7 萬多元。 被告未提出任何訴狀、聲明及陳述。第一審法院(地方法院)未開庭進行調解,也 未開庭進行證據調查及言詞辯論。判決如下: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 1000 元由 原告負擔。大律師是否可以告訴我:什麼是「當事人進行主義」?什麼是「言詞辯論 主義」?被告未提出任何訴狀、聲明及陳述,第一審法院(地方法院)未開庭進行言 詞辯論,是否可以判我敗訴?請大律師提供法律知識,謝謝!」 您,如為事務所實習律師,事務所指導律師派給您處理,請問您要怎麼處理?並請 深入淺出地闡述答覆之。 (25 分)
二、原告甲向轄區地方法院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其積欠之借款新臺幣(下同) 千萬元。 1 於訴訟繫屬中,該債權依法移轉於第三人丙,惟丙始終不知道其受讓之債權 1 千萬元 涉訟中,迨債權讓與人甲收受該地方法院本件敗訴判決之翌日,將同判決書轉交與 債權受讓人丙處理時,始知之。丙乃於法定不變期間內,以自己的名義列名為上訴 人,並以被告乙列名為被上訴人,提起上訴,在訴訟法上的效果如何?試附理由簡 答之。(25 分)
⑴乙不滿分配取得 A
2
之位置,擬提起第二審上訴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惟就其訴訟 標的價額若干,不知如何核算,而向您請教。 (13 分)
⑵第二審維持第一審判決,駁回乙之上訴。丙認其取得 A
3
,有未受鑑定市值 20 萬元 利益差額補償之損失,於法不合,惟惑於上訴所得受之利益額數限制之規定,不 知可否提起第三審上訴,而就教於您。請針對此問分析作答。 (12 分)
⑴何謂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那些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適格?(10 分)
⑵甲與乙於婚外同居,生育一子丙,並由生父甲月付新臺幣(下同)5 萬元予乙,以
扶養丙。嗣甲發現丙體弱多病,醫療費用龐大,且乙又另與他男結婚,遂以丙非
其子,拒絕再繼續付扶養費。此時:
1丙(由乙為法定代理人)對甲可否起訴請求給付扶養費?並聲請定暫時狀態假
處分,請求甲按月給付 5 萬元至其成年為止?(7 分)
2丙(由乙為法定代理人)可否以甲為被告,提起確認父子關係存在之訴? (8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