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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6年 - 096年原住民族民法刑法總則研究#49458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96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何謂定著物?其有何特性?下列各項是否為定著物?(25 分)

申論題內容

⑴輕便鐵道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一)定著物
按最高法院63年第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定著物係指非土地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言;故定著物有以下特性:
1.非成分性:成分係指物之構成部分而言,民法第66條第2項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即屬成分之概念。
2.繼續性:依社會經驗於一段時間內持續附著於土地者。
3.經濟性:得獨立為交易及使用之客體。
4.固定性:不易移動者。
(二)以下何者為定著物
1.輕便軌道:
(1)民法第66條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2)按釋字第93號揭示,輕便軌道除係臨時敷設者外,凡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其一定經濟上之目的者,應認為不動產。
(3)綜上,不動產包含土地及其定著物,輕便軌道為非土地之不動產,故係定著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