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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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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 - 98 稅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法務:民事訴訟法#48162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一、普通共同訴訟與必要共同訴訟之區別何在?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之區別何在?試說明下列訴訟為何種類之共同訴訟:(25 分)
⑵公司之多數股東為共同被告,依公司法第 189 條規定,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
相關申論題
⑴分割共有物之訴。
#167177
⑶原告行使代位權及自己之請求權,訴請被告甲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被告 乙,再由被告乙移轉登記給原告。
#167179
二、當事人於準備程序經法院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後產生何種效果?有無例外?於準備 程序未主張之事項,得否於行言詞辯論時再行主張?有無例外?(25 分)
#167180
三、何謂判決效力之相對性原則?有無例外?(25 分)
#167181
⑴甲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乙拆屋還地,第一審乙不抗辯該屋非其所建,於第二審 始主張該屋為其父所建,乙並非該屋之所有權人。
#167182
⑵甲訴請乙返還借款,乙未到庭遭一造辯論判決,乙於上訴審主張債務早已清償而 消滅。
#167183
三、甲向法院訴請判決命被告乙給付合會會款新臺幣 300 萬元,被告乙爭執 該款項早已匯至甲之銀行帳戶,並提出匯款資料,甲主張乙之匯款係清 償另筆借款,但乙否認有另外欠甲借款之事。因甲未能提出另筆借款存 在之證據使法院獲得確實心證,法院乃判甲敗訴,甲不服該判決而依法 提起上訴,又遭駁回。問:甲欲提起第三審上訴,應如何主張並具備那 些要件始得合法上訴?(40 分)
#554846
二、A、B、C 及 D 四人共有一筆土地,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D 未經其他共 有人同意,在該筆土地鋪設柏油並經營臨時停車場。A 欲維護其權利, 乃自為原告而以 D 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 D 應將土地回復原 狀,並返還給 A、B、C 三人。問:法院應如何處理 A 之訴?若 A 起訴 後,向法院提出聲請,請求法院裁定命 B、C 二人應共同起訴,法院應 如何處理 A 之聲請?(30 分)
#554845
一、甲向法院訴請判決命被告乙清償本票票款新臺幣(下同)700 萬元,合 議庭指定受命法官 A 進行準備程序。於準備程序中,被告乙僅爭執該本 票非其所簽發,甲則向法院聲請就本票簽名進行筆跡鑑定。於言詞辯論 時,被告乙又辯稱該本票係充作支付甲和乙間之貨物買賣價金,但因甲 未交付貨物,是以乙亦拒絕付款。問:法院應如何處理乙於言詞辯論時 提出之答辯?若法院判決乙敗訴,乙提起上訴後,於上訴審主張其對甲 亦有 500 萬元之債權,請求進行抵銷,問:上訴審法院對乙之抵銷主張 應如何處理?(30 分)
#554844
三、甲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請求判命乙、丙應連帶給付其新臺幣(下同) 150 萬元,主張:其遭乙及丙共同毆打成傷,受有上開額數之損害等語。 第一審法院認定乙、丙所為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惟甲之損害額僅為 100 萬元,乃判決命乙、丙連帶給付甲 100 萬元,並 駁回其餘請求。乙就其敗訴全部提起第二審上訴,丙未聲明上訴。第二 審法院審理期間,甲與乙成立訴訟外和解,2 人並已依約於第二審法院 第 1 次準備程序期日前各自撤回上訴。試問:乙提起第二審上訴之效力 是否及於丙?乙撤回上訴,是否應經丙同意,始為合法?乙撤回上訴之 效力為何,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35 分)
#551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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