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公職◆民事訴訟法
> 98年 - 98 稅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法務:民事訴訟法#48162
98年 - 98 稅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法務:民事訴訟法#48162
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
年份:
98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7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7)
⑴分割共有物之訴。
⑵公司之多數股東為共同被告,依公司法第 189 條規定,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
⑶原告行使代位權及自己之請求權,訴請被告甲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被告 乙,再由被告乙移轉登記給原告。
二、當事人於準備程序經法院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後產生何種效果?有無例外?於準備 程序未主張之事項,得否於行言詞辯論時再行主張?有無例外?(25 分)
三、何謂判決效力之相對性原則?有無例外?(25 分)
⑴甲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乙拆屋還地,第一審乙不抗辯該屋非其所建,於第二審 始主張該屋為其父所建,乙並非該屋之所有權人。
⑵甲訴請乙返還借款,乙未到庭遭一造辯論判決,乙於上訴審主張債務早已清償而 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