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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稅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法務:民事訴訟法#48162
科目: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9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普通共同訴訟與必要共同訴訟之區別何在?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之區別何在?試說明下列訴訟為何種類之共同訴訟:(25 分)

申論題內容

⑴分割共有物之訴。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李家逸

一、普通共同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法(下稱同法)第55條。必要共同訴訟,適用同法第56條。 1.普通共同訴訟,各共同訴訟人間各有其獨立實施訴訟權利,雖可主張共通原則和證據共通原則,惟利害不及於其他人,可為相歧異判決。依民事 訴訟法第55條之規定,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別有規定外,其利害不及於他 共同訴訟人。 2.必要共同訴訟,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對共同當事人須合一確定,須同勝同敗,不可為相歧異判決。依同法第56條規定, 訴訟標的對於共 同訴訟之 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 全體不 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 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二、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對當事人毋庸一同起訴或被訴,而有選擇單獨訴訟之自由。惟一旦選擇共同訴訟,即有民事訴訟法第56條 各款之適用,僅撤回訴訟排除民訴56條第一項之適用。

詳解 提供者:李家逸

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因性質屬形成之訴。判決分割之結果,其效力將直接及於全體共有人,故對全體共有人而言,系爭共有物紛爭解決一次性,不允許為相歧異裁判,有合一確定必要。

詳解 提供者:ckvhome

(一)普通共同訴訟與必要共同訴訟區別:

     1.區別基準:兩者區別在於共同訴訟人間有無「合一確定」之必要。所謂合一確定之必要,指共同訴訟人間法院對其判決是否有需為同勝同敗之結果者而言。

     2.合一確定必要意義:

       實務見解認為,採法律上合一確定說,以本案判決效力是否擴及其他共同訴訟人作為判斷。倘若共同訴訟人間屬必要共同訴訟關係者,則可將其在區分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二)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區別:

     須以共同訴訟人有無「一同起訴、一同被訴」之必要方有當事人適格加以判斷。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時,須以全體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始具備當事人適格。

(三)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按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須以同意原告分割方法者作為原告,不同意原告分割方法者作為被告,因此須全體共有人均參與訴訟方具當事人適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