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商人甲不能清償債務,在未向法院聲請破產和解前之民國 107 年 6 月 1 日向當地商會請求和解,嗣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後,於 108 年 3 月 1 日訂 立書面契約,並由商會主席署名,加蓋商會鈐記而成立和解。試附理由 解答下列問題:

⑵甲之普通債權人丙,可否於 107 年 10 月間對甲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 付貨款新臺幣 100 萬元?(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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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ckvhome

甲之普通債權人丙得於107年10月間對甲提起民事訴訟:

      查實務見解,破17(應破49於商會和解準用)所謂不得開始或繼續民事執行程序,係指不許普通債權人單獨另依強執程序開始或繼續執行而言,並非謂債權人就其債權是否存在不可爭訟或取得執行名義,自無礙於再抗告人依票123聲請法院為強執之裁定。本題甲之普通債權人於和解聲請後,和解成立前,仍得對甲提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