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第二部分:綜合題(共60 分)
一、填充題(每格 1 分,共 20 分)
1.依我國特殊教育法規定,學校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下列七項支持服務:
1.____、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一、教育輔助器材。
二、適性教材。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復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校園無障礙環境。
七、其他支持服務。
詳解
特殊教育法(102.1.23修)
第33條(支持服務項目之規範)
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輔助器材。
二、適性教材。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復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校園無障礙環境。
七、其他支持服務。
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
第一款至第五款服務。
第一款至第五款服務。
前二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
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
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
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第四項之服務。
詳解
助教礙人家復他
詳解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 38 條
學校及幼兒園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教育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及運動輔具服務。
二、適性教材服務。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復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適應體育服務。
七、校園無障礙環境。
八、其他支持服務
詳解
特殊教育法第33條
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輔助器材。
二、適性教材。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復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校園無障礙環境。
七、其他支持服務。
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服務。
前二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第四項之服務。
詳解
教育輔助器材
詳解
教育輔助器材
詳解
教育輔助器材
詳解
學習輔助器材
適性教材
校園無障礙環境
學習及生活人力資源
復健服務
家庭支持服務
其他支持服務
詳解
1.教育輔助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