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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2 全國各級農會_聘任職員統一考試_新進九職等以下:民法概要#22061
科目:農會◆民法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1.民法規定消滅時效完成的效力為何?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skybird760115
1、民法消滅時效之種類有通常消滅時效15年和短期消滅時效5年、2年分別在125條至127條。 2、時效完全時之效力為債務人對債權人產生抗辯權,但不是債務消滅只是有對抗的效力;債務只有在清償、抵銷、提存、免除、混同時尚有消滅之可能。
詳解 提供者:shiufenglai12

消滅時效: 1.依據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利息紅利或退職金租金贍養費於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及各其債請求權,於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3.下列請求權於2年不行使而消滅 1)旅店住宿費,飲食費消費物等金額 2)運送費交通費 3)租賃動產為營業的費用 4.)醫生看診費或藥物費及報酬及墊款 5.)會計師律師及公證人之報酬等

詳解 提供者:Pong
不太對  應該是債權人仍可求償 債務也依然存在
只是債務人得以時效抗辯拒絕給付

詳解 提供者:Yielung Chiu
對請求權生抗辨權
詳解 提供者:李緒和
詳解 提供者:你好Ü థ౪థ

1. 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但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民144)

2.消滅時效及於從權力之效力

(1)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民146)

(2)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民145)

詳解 提供者:g5a4y54
1.及於債務人之效力 〈1〉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2〉若債務人仍為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 〈3〉債務人德主張時效抗辯 2.及於債權人之效力 〈1〉權利人仍得行駛擔保物權 〈2〉權利人仍行使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請求權受限
詳解 提供者:Black Tea
(一) 所謂消滅時效,根據民法第128條規定,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合先敘明。 (二) 民法規定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說明如下: 1. 民法第144條規定,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2. 民法第145條規定,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但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
詳解 提供者:Steve Chang
請求權
詳解 提供者:029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