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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1 22200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術科_乙級:職安訓練規勞基勞檢法#99167
科目:技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10.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__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__小時?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恐虐狂戰士

A:12、4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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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工時+正常工時, 一日<=12HR, 一月<=46HR,

工會>勞資會, 延長, 一月<=54HR, 每三月<=138HR, >=30人, 延長工時報當地主管;
突發, 延長開始後24HR通知工會>當地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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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2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
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
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
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
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